内蒙古大学校园计算机网络管理办法

来源:网络信息中心

 

第一条 总则

 

 

(一)、内蒙古大学校园计算机网是内蒙古大学计算机互连网络,为全校的科研和管理服务,服务对象为全校科研、管理部门与全校教职员工和校学生。

(二)、校园计算机网采用二级结构,由校园骨干网和系、部、处子网组成。骨干网网络中心设在理科楼网络中心,管理运行骨干网,提供与外部网互连网络的网关,系、部、处子网为接入网络,提供用户入网环境。

(三)、校园网的所有工作人员和用户必须遵守国家法规,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并对所提供的信息负责。

(四)、校园网络的所有工作人员和用户不得利用校园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犯罪活动,不得查阅、复制和传播有碍社会治安和有伤风化的信息。

(五)、校园网上不允许进行任何干扰网络用户,破坏网络资源和破坏网络设备的活动。这些活动包括(但并不局限于)商业广告、在网络上公布不真实的信息、散布计算机病毒、使用网络进入未经授权使用的计算机、以不真实身份使用网络资源等。

(六)、校园网的有关工作人员和用户必须接受并配合国家安全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七)、校园网实行有偿服务。

 

 

第二条 管理机构

 

(一) 校园网实行统一管理、分层负责制。校园网网络中心对于互联网的网关和骨干网进行管理;各接入网络对各自网络进行管理。

(二) 学校与外部互连网络的所有互连网关均设在校园网网络中心,进行统一管理。

(三) 校园网网络中心负责保存经互连网关与外部连接的网络传输记录并接受有关部门检查。

 

 

第三条 接入网络

 

(一) 校园网的接入网络是正式设立的教育、科研与管理机构。

(二) 准备与校园网连网的单位,必须提出申请,提供所需资料,报校园网网络中心批准,签署《内蒙古大学校园计算机网安全管理协议》。

(三) 校园网IP地址的分配权属校园网网络中心。网络中心只对符合校园网连网条件的单位分配IP地址。终止连网的单位必须把相应的IP地址退还网络中心。

(四) 校园网网络中心只对符合连网条件的单位提供连网,配置路由,进行信息传输服务。凡需外部互连网络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符合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入网条件。

 

 

第四条 网络安全管理

 

(一) 学校在校园网网络中心和各接入网络设立网络安全员,负责相应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工作。

(二) 各二级单位应定期对相应的网络用户进行有关的信息安全和网络安全教育。

(三) 学校责成各二级单位根据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对于上网信息进行审核,并按归定管理的原则报主管部门和校园网网络中心备案。凡涉及国家机密的信息严禁上网。

(四) 校园网的所有用户有义务向网络安全和有关部门报告任何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信息。

 

 

第五条 其它规定

 

(一) 在校园网上不允许进行商业和其它任何盈利性活动。

(二) 各接入网络不得发展非本行政单位人员为网络用户,不得允非本行政单位的网络接入,不得转借校园网网络中心分配的IP地址。

(三) 各接入网络不得以任何名义向社会提供或开放互连网络服务。不得以任何名义举办面向非本校生源的需要使用学校互连网关的培训班。

(四) 本校教职员工、学生凡需要使用国际互连网服务者,均需向校园网网络中心提出申请,由网络中心向公安部门备案。学校原则上不接受外单位人员使用校园网提供的国际互连网服务。确因和学校的合作关系需要在学校使用者,使用者需持本校合作单位出具的证明和使用者在其行政辖区公安部门的备案证明,向校园网网络中心申请、备案后,由本校合作单位提供网络服务并承担相关责任。

(五) 网络信息资源及软件的使用应遵守知识产权的有关法律。

(六) 本条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 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管理办法(试行)>制定,由校园网网络中心负责解释,并拥有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用户进行警告、停止网络连接和诉诸法律的权力。

 

 

 

                                                                                     内蒙古大学网络中心

                                                                       1997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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