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内蒙古大学仪器设备(货物)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为规范学院仪器设备验收管理,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所有新采购仪器设备的验收管理。
二、组织管理
新采购仪器设备的验收由学院仪器设备验收小组负责。验收小组组长由分管固定资产管理的副院长担任,成员包括采购人(或使用人)、学院资产管理员、2-4位副高级职称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三、验收程序
1.新采购设备安装调试后,仪器设备使用人(或采购负责人)向学院资产管理员提出验收申请,同时填写普通仪器设备验收单(附件一)或大型仪器设备或大型货物验收报告(附件二)。资产管理员在收到验收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
2.单件50万元以上的设备,学院验收合格后,由资产管理员提前5个工作日向学校提出组织办理技术验收同时填写附件二中的技术验收部分。
3.合同期满后,符合退质保金的采购项目,由使用人(或采购负责人)提出退质保金申请,具体由资产管理员负责办理相关手续,供应商不得自行办理(附件三)。
4.最终验收完成后由使用人(或采购负责人)进行固定资产登记,学院资产管理员审核通过,提交学校国资处。
四、其他
1.本暂行办法由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公共平台与空间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一年。
2.本暂行办法实施中如有与上级机关规定不一致时,以上级规定为准。
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