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仪器设备和空间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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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大型仪器设备和空间管理委员会章程(试行)

2023-04-16 08:39:3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学院教学与科研及技术平台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各类实验室在教学、科研及社会服务中的重要作用,不断提高学院人才培养与科技创新的质量与水平,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大型仪器设备和空间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是在学院领导下,为学院各级各类教学与科研实验室运行管理工作相关事项审议、咨询与决策机构,对学院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等重大事项拥有决策权,并支持学院行政领导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地开展工作,是学院民主管理、科学决策的必要组织形式。

第三条 管理委员会坚持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和秉公廉洁的原则,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教学与科研实验室管理的相关规定,严格履行职责,严守工作纪律,为学院把好空间资源与仪器设备的规划、配置与购置关,推动学院办学资源的绩效管理,奠定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质量化发展的坚实基础。

第二章 组织

第四条 管理委员会由11-13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和副主任委员各2人,设秘书2人。委员由长期从事教学、科研或实验室管理,且经验丰富、责任心强、作风正派,并能从全局出发,全面考虑与统筹学院实验室建设工作的人员担任。

第五条 管理委员会由学院党政联席院务会批准后由院长聘任,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任。

第六条 管理委员会委员若违反本章程规定的工作纪律者,报请学院教授委员会取消当事人委员资格;补充委员则应由学院党政联席院务会批准后由院长聘任。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接受学院党政联席院务会的委托,在主任委员的领导下,对学院教学与科研及实验技术中心等各级各类实验室的建设、运行及空间管理等重大事项独立行使咨询、审议与决策权。

(一)学院各级各类实验室及技术中心的发展建设规划、仪器设备采购计划及运行管理规章制度的论证和审议;

(二)学院各级各类实验室及实验技术中心大型仪器设备(单价10万元以上)购置的论证与决策;

(三)学院空间的科学配置与管理方案的研制与审议;

(四)学院各级各类实验室及实验技术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其他重大事项的研究与论证。

第四章 议事规程

第八条 管理委员会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不定期举行相关工作会议,会前3至5日通知与会委员的会议时间与地点。

第九条 各级各类实验室根据实际需求与建设规划及经费预算,生命科学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委员会提出大型仪器设备(单价10万元以上)采购需求,经研究同意后的需求,由申请单位(人)向管理委员会提交详细的《内蒙古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委员会确定举行会议的日程。

第十条 管理委员会召开全体成员会议,设备采购申请单位(人)需对拟购置仪器设备的必要性、性能要求、参数配置、管理方式和参考品牌等内容进行详细的介绍,委员对相关内容进行咨询。

第十一条 管理委员会对申请单位(人)的采购需求进行集体独立论证。审定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下,采用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当场宣布。

第十二条 管理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参加方为有效。重大设备(购置设备单价500万元以上)的决策应在到会委员的四分之三以上(含四分之三)赞成的情况下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 教师对管理委员会重大决策若有不同意见,可提请院党政联席院务会讨论是否提交教授委员会全会审定。教授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通过后方可修改或推翻实验室建设与管理专门委员会做出的重大决策。

第十四条 各级各类实验室及实验技术中心采购进口大型设备(单价50万元以上)的需求,通过管理委员会论证同意后,由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校外相关领域专家召开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会,根据会上签署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实施进一步采购工作。

第十五条 大型设备安装调试后,由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相关专家对购置设备的性能和参数进行验收。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十六条 管理委员会成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对所讨论的敏感问题要严守秘密,不得擅自告知相关当事人或企业(公司)有关事项的审议过程与结果。

第十七条 管理委员会成员在参与审议相关采购事项过程中,不得擅自接受与发生采购关系的企业(公司)或个人的约谈、宴请和任何形式的礼谢。

第十八条 管理委员会全体会议所讨论的议题若与本人或直系亲属,或直系亲属所在的企业(公司)相关,本人应实行回避。

第十九条 管理委员会委员如长期无故不出席全体会议,或有与本章程规定的工作纪律相违者,教授委员会将取消当事人的委员资格。

第六章 附

第二十条 管理委员会成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履行职责情况作为年终考核内容之一。

第二十一条 因工作变动或离退休等原因不宜担任委员的,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调整。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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